西湖娱乐城,西湖娱乐场,西湖娱乐场注册,西湖娱乐城注册,西湖娱乐城官方网站,西湖娱乐城APP,西湖娱乐城网址,西湖娱乐城链接,西湖娱乐城登录,西湖娱乐城平台,西湖娱乐城网址,西湖娱乐城最新,寻宝奇航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究竟属于什么?是单纯呈现平台上已有的公开信息,还是属于平台创作的作品?换言之,AI在其中究竟只是扮演了被动的信息展示者角色,还是已然成为相对主动的信息生成整合者,其技术是中立的还是有偏向的?平台应当承担多少注意义务?‘通知-删除’规则、技术中立原则是否适用?这都需要根据AI算法模型背后的训练数据、应用逻辑综合判断,我们也无法下一个普适性的结论,需要结合个案的技术细节、侵权场景等综合分析认定。”
AI幻觉的产生与大模型训练的过程密不可分。AI的知识体系基本来源于训练时“吞下”的数据源。来自互联网的各类信息鱼龙混杂,其中不乏虚假信息、虚构故事和偏见性观点。这些信息一旦成为AI训练的数据源,就会出现数据源污染。当某个领域专业数据不足时,AI便可能通过模糊性的统计规律来“填补空白”。比如,将科幻小说中的“黑科技”描述为真实存在的技术。在AI被越来越多地用于信息生产的背景下,AI生成的海量虚构内容和错误信息正在进入训练下一代AI的内容池,这种“套娃”生态将进一步加剧AI幻觉的产生。
法院认为,一方面本案情形中,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亦不能视为被告某科技公司作出的意思表示。人工智能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其不能作为意思表示的传达人、代理人或代表人,某科技公司也没有通过将人工智能模型作为程序工具,设定或传达其意思表示的行为。另一方面,基于一般社会观念、交易习惯等可能产生合理信赖的角度,原告在本案的具体情境中尚缺乏合理的信赖利益,被告作为该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程序服务提供者,也并未作出愿受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约束的外在表示。当然,在其他足以产生合理信赖的情况下,比如人工智能客服的应用场景中,生成内容确有可能被视为相关服务提供者的意思表示,从而对其产生约束力。
@HASHKFK